读者赐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法律适用辨析
本文是本号读者“手辰化十”授权刊登,未经作者同意,请勿转载。本号也欢迎读者赐稿。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法律适用辨析
手辰化十
【案情】
2011年3月21日某长运公司的客车在行使途中与被告何某驾驶的无牌三轮车相挂,致使车上乘客金某受伤,经交警认定客车司机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何某无证驾驶承担次要责任。金某向事故发生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长运公司及承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在承运人责任险的责任范围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431938.13元。经法院释明后金某仍以客运合同纠纷为由进行诉讼。法院生效判决确定上述赔偿款中397511.78元由保险公司在承运人责任险责任范围内直接向金某赔付。保险公司理赔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向被告何某住所地法院提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诉讼,要求被告何某在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承担120000元的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按照其事故次要责任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共计204764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何某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对于金某的人身伤害,法院审理后酌情确定长运公司和被告何某各自的责任比例分别为80%、20%。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在保险人代位行使求偿权的法律适用以及数额确定上,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是由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保险人代位求偿纠纷案件,事故双方都有过错,且被告何某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由有过错的何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120000元,不足部分再由长运公司和何某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向被告何某代位求偿的数额应为120000+(397511.78-120000)×20%=175502.36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虽然是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保险人代位求偿纠纷案件,但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乘客金某在法院释明后仍选择以客运合同纠纷进行诉讼,保险公司在承运人责任险责任范围内向乘客金某支付违约赔偿款后,依法代位取得了长运公司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被告何某请求赔偿的权利,即保险公司向被告何某代位求偿的是赔偿款中应由被告何某对其过错负担的部分。因此,本案原告保险公司向被告何某代位求偿的数额应确定为397511.78×20%=79502.356元。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的基础法律关系是违约之诉,而非侵权之诉。本案中,乘客金某选择客运合同纠纷这一案由诉请赔偿违约损失,法院判决承运人长运公司和保险公司在承运人责任险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后,依法取得了代位求偿权。若乘客金某提起的是侵权之诉,则可适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特殊规定,根据长运公司和被告何某各自的过错确定相应的赔偿责任,则不存在保险公司代位求偿的问题了。
(二)保险人代位行使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追偿权,而非乘客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权。本案中,长运公司作为违约方,在向金某赔偿全部损失后,可就违约责任中应由负有次要责任的被告何某承担的部分向何某请求赔偿,即适用侵权责任法过错责任的一般规定进行追偿。保险公司在承运人责任险的限额范围内直接向乘客赔付保险金后,即取得了代位行使被保险人长运公司对第三者何某追偿的权利。而上述第一种意见则恰恰是以乘客的立场适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特殊规定向第三者请求侵权赔偿的结果。
(三)民事纠纷应当贯彻公平原则,做到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本案中,长运公司的客车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减速是造成金某受伤的主要原因、被告何某无证驾驶三轮车上路是造成金某受伤的次要原因,若保险公司适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特殊规定进行求偿,则确定的数额与被告何某对造成长运公司违约应当承担的责任部分是严重不对等的,有悖公平原则,无法体现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宗旨。
综上所述,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客运车辆乘客受伤案件中,乘客经法院释明后仍选择客运合同纠纷向承运人提起诉讼的,保险公司在承运人责任险的责任范围内赔付相关保险款项后,向有过错的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应受基础法律关系的约束,适用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而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特殊规定。
(作者单位:基层法院法官助理)
作者的其他文章:
《公司法律业务操作指引》更新至535页,47万余字。
近期推文(点击进入):
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司法解释︱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附答记者问、解读)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
公司法律业务操作指引(40万字)
更多精华内容请点击公众号下方菜单
或
在公众号界面回复“关键词”阅读。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可检索2017年1月5日之后的推文。